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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对“亩产效益”评价企业试行 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
责任编辑:政工部 | 2022-01-13

各区县发展改革局,各有关企业:

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,根据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》(发改价格规〔2018〕943 号)、《山东省政府关于开展“亩产效益”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鲁政字〔2019〕235 号)、《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“亩产效益”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》(鲁发改价格〔2020〕51 号)等文件规定,决定对“亩产效益”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基本原则

严格落实国家、省关于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政策,坚持问题导向、结果导向,分类施策、综合施策,以试行用电、用水、用气差别化价格政策为重点,倒逼限制发展类企业加快转型或退出。

二、实施范围

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“亩产效益”评价改革被列入 D 类(限制发展类,下同)的企业。

三、差别化价格标准

(一)差别化电价

差别化电价标准由国网济南供电公司、国网莱芜供电公司按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“亩产效益”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》(鲁发改价格〔2020〕51 号)执行。

(二)差别化水价、管道天然气价格

1.对区域内“亩产效益”评价改革列入 D 类的企业,差别化水价在现行基本水价基础上加收 1 元/立方米,连续两年列入 D类的企业,差别化水价在现行基本水价基础上加收 2 元/立方米,连续三年列入 D 类的企业,差别化水价在现行基本水价基础上加收 3 元/立方米。对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,仍按《关于印发<济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>的通知》(济水发〔2018〕114 号)执行。

 

2.对区域内“亩产效益”评价改革列入 D 类的企业,差别化管道天然气价格在现行结算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 1 元,连续两年列入 D 类的企业,差别化管道天然气价格在现行结算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 2 元,连续三年列入 D 类的企业,差别化管道天然气价格在现行结算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 3 元。上述差别化水价、管道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范围为市定价区域。具有价格管理权限的其他区县,D 类企业执行的差别化水价、管道天然气价格由所在区县发展改革等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。

四、其他事项

(一)差别化电价、水价、气价政策以年度为周期,供电、供水、供气企业根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,自次月起执行差别化电价、水价、管道天然气价格,加强对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征收费用的专项管理与审计,确保用于支持产业、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。

(二)本通知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,有效期至 2023 年 6 月 30 日。

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
 

2020 年 6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