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营商环境
济南水务集团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追责问责办法
责任编辑: | 2025-03-11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  为深入推进“一次办成”改革,转变工作作风,提高工作效能,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,根据《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优化营商环境获得用水“一体化”服务实施方案》、《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改善服务态度、提升服务效能、助力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》等系列方案和有关法律、法规及政策规定,结合集团公司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本办法适用于济南水务集团所属各职能部室、业务部门及各子公司。

第三条  本办法所称损害营商环境行为,是指违反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、市委、市政府的决策部署、水务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,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,作风不实、服务不优、效率不高、行为不端、滥用职权、失职渎职、徇私舞弊,损害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对营商环境造成损害和不良影响的行为。

第四条  追责问责对象为济南水务集团公司所属全体员工(包含第三方用工人员)。

追责问责坚持依法依规、实事求是;权责统一,分清责任;失责必问,问责必严。

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

第五条  未严格执行党规党纪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阻碍政令畅通,损害营商环境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予以责任追究:

(一)执行不力。对贯彻落实国家、省、市及集团公司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,大局意识不强,敷衍了事,表态多行动少或只表态不落实、只部署不推进,有令不行,有禁不止,政令不通、推行不力、贻误工作的;

(二)担当不足。遇到困难和问题不积极解决、上推下卸;对部门间需相互配合完成的事项不协助、不配合、消极应付;对巡查或检查发现的问题存在敷衍整改、整改不力、拒不整改等不作为、慢作为、乱作为、假作为的;

(三)对本部门人员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包庇护短,有责不究、执纪不严,导致出现严重问题或产生不良影响的;

(四)其他违反国家、省和市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规定和重大决策部署,阻碍改善营商环境工作的行为。

第六条  违反减轻用户负担有关规定,干扰用户正常生产经营活动,或者侵害用户合法权益,损害营商环境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予以责任追究:

(一)不执行国家、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,违法违规收取费用,擅自设立收费项目、扩大收费范围、提高收费标准,未按规定进行收费标准公示的;

(二)违规对用户采取停水等行为,给用户生产经营带来影响或造成损失的;

(三)其他违反规定加重用户负担的。

第七条  未按照对外承诺要求开展业务,导致工作执行不力、服务不优,损害营商环境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予以责任追究:

(一)未按规定落实“零跑腿、零资料、零费用”承诺的;

(二)未在规定时限范围内完成相应环节工作任务,延误业务流程,引起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;

(三)新装单表业务、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业务未按要求提供“托管式”服务的;

(四)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、应予办理而不予办理的;

(五)越权审批、人情审批和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;

(六)未按规定精简环节,增设审批环节,增加审批条件、资料以及变相设置审批门槛和审批事项的。

第八条  未按规定履行对外服务要求,让用户多跑路,引起投诉或媒体曝光的,应当予以责任追究:

(一)未使用文明用语与用户主动沟通,未耐心解答用户咨询的;遇到不熟悉的问题,简单回复“不知道、不清楚、不归我管”;因服务态度恶劣造成用户投诉的;

(二)对用户不理解的问题未指明相关依据,未给予合理解释的;

(三)接到客户发展部传递的用户综合验收申请后,未及时复审资料,并与用户对接的;

(四)未按时进场施工造成客户投诉的;

(五)出现不文明施工行为,未做好和用户的沟通与协调,因服务态度问题引起投诉的。

第九条  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,损害营商环境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予以责任追究:

(一)拒不执行国家、省和市有关改进工作作风、提高工作效能、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规定,变相抵制、反对、搞变通的;

(二)对上级部署、专题会议督办的有关营商环境建设方面的事项,特别是有关重点工作任务不分解、不推进、不落实的,或者拒不办理、拖延推诿,敷衍塞责、落实不力的;

(三)门难进,脸难看,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简单粗暴、颐指气使,人为设置障碍,主动服务、上门服务意识不强,造成不良影响的;

(四)对企业和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,敷衍塞责、效率低下的;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、推诿扯皮的;

(五)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、财物、宴请和各种有价证券,在工作中搞变相利益输送的;

(六)未严格遵守廉洁服务要求,向用户吃、拿、卡、要,损害公司利益的;

(七)其他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形。

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及结果运用

第十条  各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,按照其行为在责任追究情形中的地位和作用,分别承担直接责任、主要领导责任、重要领导责任。

(一)直接责任。在其职责范围内,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,对造成的损失、后果起决定作用或直接作用的;

(二)主要领导责任。在其职责范围内,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,对造成的损失、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;

(三)重要领导责任。在其职责范围内,对应负责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,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,对造成的损失、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。

第十一条  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,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予以责任追究:

(一)对于无正当理由,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相应工作,情节较轻、造成后果或影响较小的,给予责令限期改正、责令书面检查、公开道歉、通报批评、诫勉谈话处理;

(二)因本职工作不到位或疏于管理,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违规行为,引起媒体关注,造成后果或影响较大的,给予停职检查、调整职务处理;

(三)违反集团公司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规定,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,损坏集团公司服务形象的,给予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、降职、免职、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;

(四)对失职失责、危害严重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;涉嫌犯罪的,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
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,也可以合并使用。

第十二条  受到责任追究的部门和个人,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。

第四章 附则

第十三条  责任追究工作在集团公司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。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实施责任追究,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。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及相关人员,监察室、组织部门、人力资源部门有权采取通报、诫勉等方式进行问责,提出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建议;采取纪律处分方式追究责任的,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。

第十四条  本办法由监察室起草并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五条 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原《济南水务集团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追责问责办法》(济水集团字〔2019〕139号)同时废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