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县区物价局、济南市水务集团、各供水单位:
现将《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价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鲁价格一发〔2018〕6 号)转发给你们,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。
一、保持我市城市供水到户价格不变
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,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,开征水资源税,按原水资源费标准平移为适用水资源税额,各类用水到户水价总水平保持不变,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。即:居民用水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 144(含)立方米,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 4.20 元,其中基本水费 2.80 元、污水处理费 1.00 元、水资源税 0.40 元;第二阶梯用水量 144-288(含)立方米,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 5.60 元(基本水价 4.20 元、污水处理费 1.00 元、水资源税 0.40 元);第三阶梯用水量为 288 立方米以上,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 9.8 元(基本水价 8.40 元、污水处理费 1.00 元、水资源税 0.40 元)。
非居民用水 6.05 元/立方米,其中基本水费 4.25 元、污水处理费 1.40 元、水资源税 0.40 元。
特种用水 16.30 元/立方米,其中基本水费 14.50 元、污水处理费 1.40 元、水资源税 0.40 元。
其他仍按济南市物价局济价格字[2015]26 号、济发改物价[2017]445 号文件规定执行。
二、县区物价局要做好水资源费改税期间水价管理工作
各县区物价局按照省物价局《关于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价管理工作的通知》精神,结合各自实际情况,准确把握、严格落实,切实做好水资源税改试点期间水价管理工作,有效推进水资源税改政策的工作落实。
三、各供水企业要做好明码标价工作
水资源费改税后,供水单位要按照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》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到户水价、基本水价、污水处理费、水资源税标准,让用户明白交费。同时,要加强舆论的正面引导,宣传水资源费改税的各项政策措施,确保改革顺利进行。
附件:《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价管理工作的通知》
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2018 年 1 月 26 日